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要求,现就“2021年国家公派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1、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博 士 后: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2、留学人员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3、留学人员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
4、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内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所需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我校按1:1配套资助。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为我校在编在岗优秀青年教师或实验室骨干,在校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
2.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5年1月1日后出生)。博士后申请人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在3年以内,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0年1月1日后出生)。
3.申请访问学者工作年限要求:本科毕业申请人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申请人,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毕业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4.申请人须已获得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函,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https://www.csc.edu.cn/article/1991)规定的合格标准。
5.访问学者重点依托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或研究课题进行选拔,其出国研修计划应与在研项目或课题紧密结合。外方邀请信中注明的在外研修专业方向应与承担课题研究相一致。
6.本项目选派范围暂不包括: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人员、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工作未满2年人员、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人员、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人员。
三、 推荐评审原则和办法
公开申请—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学者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的安排和业务进修的计划,自愿申请。
公正评审—学院(所)结合单位人才需求,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步推荐人选。申请人的出国研修计划应与在研项目或课题紧密结合。
公平录取—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学校正式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
四、时间安排
根据留学基金委安排和网上报名系统的定时开放限制,本项目的报名评审时间安排如下,请各学院(所)有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及申请人严格按以下时间安排进行:
序号 |
时间 |
具体内容 |
1 |
9月3日前 |
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所)递交申请,学院(所)经审核后,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
2 |
9月4日-9月9日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组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网上发布学校正式推荐名单。 |
3 |
9月10日-30日 |
候选人登录留学基金委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申请,并提交纸质材料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4 |
10月15日前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申请材料,准备学校公函等,寄往国家留学基金委 |
5 |
11月底前 |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工作,确定录取人员,并在留基委系统中通知。 |
五、申请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向各自所属单位提交的以下申请材料:
(1)《四川大学国家公派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1:1配套项目)申请表》(附件一)
(2)《在研项目及科研成果清单》(附件二)
(3)在职证明(人事处自助打印机上打印)
(4)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5)邀请信复印件
(6)国外合作者及拟留学单位简介(中文)
(7)研修计划(中文)
(8)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及学位证复印件
2、获得学校推荐的申请人,按上述时间登陆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申请,并准备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国家留学网”上的“2021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专栏”。
六、各学院(所)注意事项
1、各学院(所)请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在9月3日前,对申请人进行初审。
2、请申请人所属各单位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推荐本项目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公正、工作严谨;熟悉并支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愿意参与评审工作;具备较强的学术素养,熟悉国内外本学科专业领域相关情况,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博士生导师;有三个月以上的出国留学经历;
3、请各单位于9月3日前,将被推荐人个人申请材料、《评审专家推荐名单》(附件三)及《单位评审意见表》(附件四)纸质版交至国际处派管科(行政楼511室)。同时,请各单位将申请人全部个人申请材料(含《单位评审意见表》)扫描后发至2697596188@qq.com。
七、录取工作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在11月底以前审核材料,并确定录取人员。留学人员的留学身份、留学国别、留学期限、国外留学单位等以录取文件为准,不再接受更改申请。留学资格有效期按录取文件执行,届时如不能派出,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不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八、派出及管理
采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国家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
联 系 人: 樊老师
电 话: 85407080
办公地点: 望江校区行政楼511室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21年5月7日